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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川林、曾坤铜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19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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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194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川林、曾坤铜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川林;曾坤铜;杜红星;肖飞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19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川林,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曾坤铜,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杜红星,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肖飞,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6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李川林、曾坤铜、杜红星申请执行肖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肖飞应当向李川林、曾坤铜、杜红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37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详见执行依据),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肖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到本院接受调查传唤、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肖飞在期限内未到院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肖飞名下的财产。1.查明肖飞仅有零星的银行存款和财付通余额,本院依法冻结了肖飞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余额,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6月10日。2.查明被执行人肖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等进行调查和了解。1.经向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肖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经向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肖飞无公积金账户。3.经过对肖飞的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肖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查明肖飞持有广安峰瑞蚕业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本院已冻结,但因该公司暂时未经营,无执行必要,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6月29日。上述本院查封、冻结肖飞的财产,如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肖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暂时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1602执19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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