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侯玉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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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184号案件名称
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侯玉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侯玉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84号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宁东汽车站6号楼108号商业房。 经营者:屈永江。 被告:侯玉华,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与被告侯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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