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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侯玉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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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184号
  • 案件名称

    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侯玉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侯玉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184号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宁东汽车站6号楼108号商业房。        经营者:屈永江。        被告:侯玉华,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与被告侯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东宏宇五金机电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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