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雪梅、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4执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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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01号案件名称
宋雪梅、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雪梅;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宋雪梅,女,1978年12月出生,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法定代表人:刘社青,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永东,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兵,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合伙人。申请执行人宋雪梅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4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宋雪梅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3385元、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3400元,共计23685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手续,向其约定执行期限。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等其它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向本院交来案款100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宋雪梅领取。7月28日,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案款75696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宋雪梅领取。8月11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宋雪梅自愿放弃本案案款14599元,由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8月30前再执行50000元后本案执行完毕。8月28日,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本案剩余案款50000元汇入我院执行款专户。9月2日,申请执行人宋雪梅前来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宋雪梅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雪梅与被执行人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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