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钢国泰(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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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36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钢国泰(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钢国泰(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张国良;邓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36号申请人:湖南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新军路3号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办公楼西配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133Q。法定代表人:周建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钢国泰(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一本大厦12楼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N160J53。法定代表人:张国良,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国良,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邓琳,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人湖南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钢国泰(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张国良、邓琳的银行存款106953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143011303000000××××)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湖南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钢国泰(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张国良、邓琳的银行存款106953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曾郴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钟 检书 记 员 黄志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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