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铜飞、赵继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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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860号案件名称
徐铜飞、赵继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铜飞;赵继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2860号原告:徐铜飞,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被告:赵继锦,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徐铜飞与赵继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徐铜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铜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徐铜飞负担。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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