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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思静与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3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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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3884号
  • 案件名称

    薛思静与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薛思静;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3884号申请执行人:薛思静,女,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薛思静与被执行人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宝劳人仲(2021)办字第1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28日协商解除;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017年年终奖人民币9,000元。因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玉麟审 判 员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法官助理 鲍仲钰书 记 员 鲍仲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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