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陈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恢57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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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恢57号之七案件名称
范某、陈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范某;陈某;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恢5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范某,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德益,四川英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鹏,四川英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唐某,女,汉族,1942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人范某依据已经生效的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川1129执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支付案款139453.0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00元,被执行人唐某在1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唐某名下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在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伤残补助金(限额)144693.09元,因延安市宝塔区红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称公司资金链断裂停工停建至今,暂时无法支付该笔赔偿款;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名下位于沐川县黄丹镇钟坪村2组6号农村住房一处。2021年4月8日,被执行人陈某、唐某向我院申请,因生活需要,要求解除陈某低保账户和被执行人唐某低保账户的冻结。经查,被执行人陈某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现二被执行人均享受农村居民低保。2021年5月31日,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陈某低保账户和被执行人唐某低保账户的冻结。被执行陈某、唐某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30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唐某名下位于沐川县黄丹镇农村住房,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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