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曹汉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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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财保563号案件名称
李松、曹汉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松;曹汉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财保563号申请人:李松,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曹汉超,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里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汉超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曹汉超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刘乐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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