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功秀、肖文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8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833号案件名称
肖功秀、肖文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肖功秀;肖文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肖功秀,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岘山乡江堰村陈冲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耀明,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肖文忠,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西路90号附14号。申请执行人肖功秀与被执行人肖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文忠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功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21年8月4日、8月21日两次对被执行人肖文忠及其配偶肖福英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8月10日、9月3日分别向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肖文忠无银行存款、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资产、无房产、无车辆、无收益类保险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肖文忠之配偶肖福英名下有银行存款43000余元和座落于衡阳县西渡镇沿江路住屋一套[房权证号:蒸房权证西渡镇字第00006377号、建筑面积133.5㎡]。本院已冻结肖福英名下上述银行存款和查封其名下上述房屋,肖福英对本院冻结和查封其上述财产已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之中。至今,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肖文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29万元及其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宁北军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巧琼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东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5379号 下一篇 李松、曹汉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