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军、钱长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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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303号案件名称
刘晓军、钱长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晓军;钱长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云阳村,居民。被执行人:钱长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华阳镇天星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晓军依据(2019)陕072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钱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其逾期后未履行。经到其户籍地洋县华阳镇天星村村委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钱长明长期在外务工,未在本村居住,且无联系方式,在村上未享受相关政策及分红。查被执行人钱长明在本院有执行案件多件,均未执行完毕,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其名下无证券、机动车、不动产、公积金缴存等登记信息。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人杰审判员 袁文中审判员 余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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