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2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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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2906号案件名称
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光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2906号 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152号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4954D。 法定代表人:向胜飞,系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刘远,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系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告:李光安,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强书 记 员 刘 勐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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