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珍碧与陈仕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7民初88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7民初8846号案件名称
杨珍碧与陈仕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珍碧;陈仕国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8846号 原告:杨珍碧,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仕国,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珍碧诉被告陈仕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珍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珍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珍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杨珍碧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亦 舒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长军哈泰种子经销处、钱智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34号 下一篇 任风霞、林鑫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91财保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