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强、张新社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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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287号案件名称
刘占强、张新社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占强;张新社;牛计社;王占强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287号原告:刘占强,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张新社,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牛计社,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告:王占强,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刘占强与张新社、牛计社、王占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占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刘占强负担。审判员 吴军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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