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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杰文、王书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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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155号
  • 案件名称

    欧阳杰文、王书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欧阳杰文;王书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杰文,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王书柏,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邵东市人,住湖南省邵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杰文与被执行人王书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书柏偿付申请执行人欧阳杰文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68400元及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偿还完毕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阳杰文与被执行人王书柏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确认,本息加案件受理费总计38万元,被执行人王书柏承诺于2021年9月10日到位4万元(已到位),从2021年10月份开始,到2022年9月份,每个月到位1万元,余下的在2022年10月30日之前结清。本院认为,申、执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本案即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11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才新审 判 员  周荣遐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嘉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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