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尤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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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835号案件名称
李建国、尤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建国;尤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835号原告:李**,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尤杰,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按撤诉处理 裁定结果:本案按李**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 李霞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小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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