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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子、林天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申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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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申8号
  • 案件名称

    王圣子、林天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圣子;林天雄;陶菊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圣子,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天雄,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陶菊花,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再审申请人王圣子、林天雄因与被申请人陶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王圣子、林天雄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圣子、林天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圣子、林天雄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芮庆云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强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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