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与郁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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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876号案件名称
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与郁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郁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876号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沈洪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瑄,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晟,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明,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郁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大楼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荧书记员 吴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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