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红、高刘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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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248号案件名称
张海红、高刘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海红;高刘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红,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子长市热寺湾徐家岔村人。被执行人:高刘冯,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延川县永坪镇人。申请执行人张海红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高刘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86944元,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海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24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浩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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