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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春、冉立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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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3450号
  • 案件名称

    张建春、冉立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建春;冉立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45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春,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冉立军,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春与被执行人冉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9000元,并就剩余欠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余款31400元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福军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45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春,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冉立军,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春与被执行人冉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9000元,并就剩余欠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余款31400元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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