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胡永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4执8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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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4执860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胡永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胡永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4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井信批发市场蔬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4MA2U00EH64。经营者:钱丽琴,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永辉,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与被执行人胡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100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与被执行人胡永辉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泽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岚岚(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4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井信批发市场蔬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4MA2U00EH64。经营者:钱丽琴,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永辉,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与被执行人胡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100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与被执行人胡永辉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老刘蔬菜商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泽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岚岚(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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