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超飞、商恒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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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169号案件名称
吕超飞、商恒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吕超飞;商恒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5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商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商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25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吕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商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元,首次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商某已领取5000元,剩余55000元。被执行人吕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7)陕0425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某某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吕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出被执行人吕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恢1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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