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初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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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初1344号案件名称
张伟、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伟;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民初1344号原告:张伟,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贞,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28号。法定代表人:李键,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告张伟与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一案,原告张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伟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其余5元退还原告张伟。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韩 娟审判员 呼延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易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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