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希宝、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3财保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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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3财保1315号案件名称
高希宝、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希宝;李建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1315号申请人:高希宝,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李建军,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高希宝与被申请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已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为本次保全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06020507094112812021001336),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李建军名下中国银行济南纬一路支行银行账号6217××××6907)。案件申请费1320元,已由申请人高希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计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晓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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