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燕、胡启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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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248号案件名称
史燕、胡启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史燕;胡启林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248号 原告:胡启林,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梓儒,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媛,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平,男,系被告之夫。第三人:袁继业,男。 原告胡启林与被告史燕、第三人袁继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大白杨社区御园温泉小区D9号楼1单元三层西号房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16日,原告与丈夫袁继业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大白杨社区御园温泉小区D9号楼1单元三层西号房屋,双方缴纳了全部购房款。因原告平时在志丹县生活,购房目的是养老,但2019年6月原告发现房屋门锁被更换,原告问第三人其称不知情。原告了解后得知袁继业和被告在2017年9月12日伪造了一份卖房《协议》,伪造了原告的签名,并使用该协议在居委会将原告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违法变更在被告名下。原告认为第三人侵害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在起诉状上的具状人处签名、捺印,起诉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第三人袁继业认可本案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的起诉人、委托人签名系袁继业所签,捺印系袁继业所捺,并非原告胡启林本人的签名和捺印。故本案起诉并非原告胡启林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启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书 记 员 张艳娜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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