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路西宁、马金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203民初6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612号
  • 案件名称

    路西宁、马金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路西宁;马金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203民初612号原告:马金保,男,19XX年X月X日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4222XXXXXXXXXXXX6。被告:路西宁,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0XXXXXXXXXXXX1。原告马金保诉被告路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西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工地打工互相认识,2021年6月12日被告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未加思考便同意出借。同日,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30000元。被告承诺于次日偿还原告,同日晚被告微信告知原告次日9时向原告偿还借款。但此后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被告路西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供证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合计18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于同年6月13日偿还借款,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30000元。被告于2021年6月13日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院认为,公民和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关于借款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明确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借贷关系明确,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向原告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届满仍未全部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西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金保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路西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卫文升         人民陪审员  白红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党蓓琳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