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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城子河区顺成水泥制品经销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异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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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异89号
  • 案件名称

    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城子河区顺成水泥制品经销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城子河区顺成水泥制品经销部;李春惠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异8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瀛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98288837T法定代表人:高占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辉,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城子河区顺成水泥制品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鸡城锅炉厂综合楼1--4-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306MA19BUTB3H。经营者:李春惠。被申请人:李春惠,女,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子河区顺成水泥制品经销部(以下简称顺成经销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鹏博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春惠为被执行人。申请人鹏博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鹏博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北鹏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石宝山审判员  闫 涛审判员  张冬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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