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吴晓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申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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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申93号案件名称
陈林、吴晓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林;吴晓峰;马鞍山市开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林,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晓峰,女,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开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东风队。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林因与被申请人吴晓峰、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开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广 金审 判 员 赵辉审判员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真 真书 记 员 倪 薇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林,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晓峰,女,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开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东风队。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林因与被申请人吴晓峰、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开立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广 金审 判 员 赵辉审判员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真 真书 记 员 倪 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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