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衡阳融冠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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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22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衡阳融冠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衡阳融冠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区三品水映豪廷幼儿园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大道三品文化广场。法定代表人:李瑞梅,该幼儿园园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融冠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地产集团1栋2701-2703室。法定代表人:薛理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玉,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衡阳市蒸湘区三品水映豪廷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融冠水映豪廷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欧阳光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衡阳融冠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衡阳市蒸湘区三品水映豪廷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与衡阳融冠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区三品水映豪廷幼儿园达成了庭外和解,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62元,减半收取1373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三品艺术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刘丽娅审 判 员 张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许晓华书 记 员 刘婉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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