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罗生、刘利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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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391号案件名称
李罗生、刘利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罗生;刘利云;肖凌云;何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李罗生,男。申请执行人:刘利云(系李罗生之妻),女。被执行人:肖凌云,男。被执行人:何莉(系肖凌云之妻),女。申请执行人李罗生、刘利云与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湘0426民初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罗生、刘利云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2,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以及执行费755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6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罗生、刘利云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9月27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肖凌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存款4888.47元,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查明被执行人肖凌云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祁东县玉合街道石门路东侧(计生局宿舍)A栋704室房屋一套,已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查封,暂不宜处置。后又发现被执行人肖凌云名下登记有一台车牌为湘D699HS传祺牌小汽车一辆,该车于2021年6月28日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能扣押该车。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罗生,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并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了说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偿还借款本金502,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以及执行费755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凌云、何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李 全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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