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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栓起、康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28财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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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财保62号
  • 案件名称

    吕栓起、康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吕栓起;康川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财保62号申请人:吕栓起,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于建锋,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康川,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申请人吕栓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康川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数额20000元),期限为二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康川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吕栓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申胜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江 楠书 记 员 段阿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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