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3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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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451号案件名称
李金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金水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3451号被执行人:李金水,男性,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李金水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将该款转付给荥阳市人民法院。至此,本院(2017)豫0182刑初255号判决书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邢向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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