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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3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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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451号
  • 案件名称

    李金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金水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3451号被执行人:李金水,男性,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李金水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将该款转付给荥阳市人民法院。至此,本院(2017)豫0182刑初255号判决书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邢向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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