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杨xx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30执恢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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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执恢44号案件名称
郭xx、杨xx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xx;杨xx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xx,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杨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xx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杨xx名下有机动车三辆,本院予以查封两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委托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冀A×××××机动车,回执显示该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无法查封,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xx有不动产一处,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冀0430民初5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维民审判员 冯燕霞审判员 王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东岭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30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郭xx,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xx,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杨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0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xx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部分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杨xx名下有机动车三辆,本院予以查封两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委托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冀A×××××机动车,回执显示该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无法查封,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xx有不动产一处,本院予以轮候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冀0430民初5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维民审判员 冯燕霞审判员 王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东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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