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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何慧芬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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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28号
  • 案件名称

    李芳、何慧芬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芳;何慧芬;周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28号申请人:李芳,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李雄贵,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灵平,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何慧芬,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周兵,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人李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慧芬、周兵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慧芬、周兵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李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邓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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