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朝霞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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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07号案件名称
耿朝霞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李飞;耿朝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407号原告:耿朝霞,女,汉族,高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负责人:强俊孝,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飞,男,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耿朝霞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朝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朝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1元,减半收取1395.50元,由原告耿朝霞负担。审 判 员 薛新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桑 妮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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