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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联全、何凤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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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6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谭联全、何凤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谭联全;何凤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联全,男,1952年07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何凤秋,男,1963年0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谭联全与何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5民终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何凤秋尚欠申请人谭联全借款本金45.32万元及利息71万元,被执行人何凤秋按2020年12月11日偿还10万元,2021年1月11日偿还10万元,2021年3月11日偿还10万元,2021年4月11日偿还10万元的计划偿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60元。因何凤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谭联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何凤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何凤秋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人,暂不处理。2.查明被执行人何凤秋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伍峰巷29号楼1至5层房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双井沟43号9幢1至4层房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码头10号楼3层19号房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双井沟43号8号1层房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双井沟45号楼1至4层房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双井沟46号楼1至2层房屋。我院已于2021年8月3日查封,该房屋均设置抵押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我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提交或未提交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何凤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谭联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 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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