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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野与匙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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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7450号
  • 案件名称

    张野与匙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野;匙敬国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450号原告:张野,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匙敬国,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野诉被告匙敬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接受原告张野的立案材料。原告张野同意诉前调解,调解结束后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涵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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