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戴瑞斯健身馆与陈燕,代勤松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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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494号案件名称
江津区戴瑞斯健身馆与陈燕,代勤松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津区戴瑞斯健身馆;陈燕;代勤松;侯江瑜;萧李梅;赖缘杰;何亮;谢琼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 × × × 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5494号 原告:江津区戴瑞斯健身馆,住重庆市江津区天香街146号原综合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YFL4D8E。经营者:邹佳桀,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陈燕,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代勤松,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侯江瑜,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前述江津区。 被告:萧李梅,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赖缘杰,男,1986年7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何亮,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谢琼,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江津区戴瑞斯健身馆与陈燕、代勤松、侯江瑜、萧李梅、赖缘杰、何亮、谢琼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江津区戴瑞斯健身馆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小月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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