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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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洪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洪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0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张彬,男,199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洪宾,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王洪宾与被申请人张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鲁1482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张彬所有的鲁A20GXX号小型轿车于停车场。被保全人张彬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供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278493861000029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20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张彬提供担保的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278493861000029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20万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张彬所有的鲁A20GX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星慧书 记 员 宋敬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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