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4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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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461号之二案件名称
田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田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461号之二被执行人:田雷,男,汉族,1982年10月0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82××××××××,住本溪市鑫城广场23单元15楼2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田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田雷在0706003601135×××5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57.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雷在中国工商银行07060036011353089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4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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