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文丰农资商店、侯忠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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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2049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安区文丰农资商店、侯忠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振安区文丰农资商店;侯忠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2049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文丰农资商店,住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水电六局23号楼7单元501室。投资人:鄂天文。委托代理人:曹长胜,系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薇薇,系丹东市振兴区浪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侯忠来,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文丰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侯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约定候忠来于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2000元,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每月还款500元,2022月1月还款10000元,自2022年2月份起每月还款500元,最迟2022年10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欠款本金2400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分2厘计息,案件受理费5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24执2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需于二年内提出。执行员 王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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