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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明、向东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7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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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7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晓明、向东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晓明;向东;樊祥启;张金龙;闫雪;王国昌;王仲国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733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向东,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樊祥启,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拜泉县。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闫雪,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国昌,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王仲国,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晓明、向东、樊祥启、张金龙、闫雪、王国昌、王仲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经查,该刑事裁判中关于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6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 徐 东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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