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明、向东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7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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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73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晓明、向东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晓明;向东;樊祥启;张金龙;闫雪;王国昌;王仲国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733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向东,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樊祥启,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拜泉县。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闫雪,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王国昌,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王仲国,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晓明、向东、樊祥启、张金龙、闫雪、王国昌、王仲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经查,该刑事裁判中关于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62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 徐 东审判员 :贲喜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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