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娥、贺水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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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13号案件名称
李月娥、贺水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月娥;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13号李月娥、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申请执行人李月娥与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7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月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月娥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30元及申请执行费162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2830元及申请执行费16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贺水田、焦建华、焦三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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