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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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4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万某某、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万某某;蔡某某;周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60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万某某与王某某、蔡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蔡某某、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计,利息从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计,利息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蔡某某、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某某、周某负担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蔡某某、周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蔡某某、周某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194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某有住房公积金,账号为6100002XXXXX;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银行存款。上述账户均在本院(2020)陕0831执436号案件中依法冻结,现本案已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解冻被执行人周某有住房公积金,账号为6100002XXXXX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划拨、冻结、解冻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孝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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