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侃、阳志辉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503财保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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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财保57号案件名称
盛侃、阳志辉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盛侃;阳志辉;湖南山囤海石材有限公司;邵阳县山囵海石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财保57号申请人:盛侃,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申请人:阳志辉,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申请人:湖南山囤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1-2号地A-6栋综合楼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97135154P。法定代表人:阳志辉。被申请人:邵阳县山囵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长阳铺镇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MA4R9YE69B。法定代表人:阳志辉。申请人盛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志辉、湖南山囤海石材有限公司、邵阳县山囵海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1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盛侃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志辉、湖南山囤海石材有限公司、邵阳县山囵海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1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晓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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