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於生、徐湘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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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727号案件名称
左於生、徐湘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左於生;徐湘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左於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湘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左於生与被执行人徐湘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湘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左於生案款XXX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湘闽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向不动产、保险、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已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左於生,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徐湘闽名下有车辆一台,本院已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故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银行、工商、证券、保险、公积金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正旭审 判 员 蔡晓亮审 判 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沈 超书 记 员 伍玉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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