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光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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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307号案件名称
宁夏正光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宁夏正光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红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307号原告:宁夏正光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广实巷5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萍,女,公司员工。 被告:王红英,女,52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枣园湖畔B区,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正光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正光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月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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