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平、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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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1758号案件名称
张良平、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良平;王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1758号原告:张良平,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安,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张良平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张良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良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张良平负担。审 判 员 廖秀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煜书 记 员 熊照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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