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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平、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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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1758号
  • 案件名称

    张良平、王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良平;王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1758号原告:张良平,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安,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张良平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张良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良平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张良平负担。审 判 员 廖秀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煜书 记 员 熊照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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