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晓东、傅晓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9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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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999号之一案件名称
尤晓东、傅晓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尤晓东;傅晓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晓东,男,XXXXXXXX,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英,女,无锡市新吴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傅晓翀,男,XXXXXXXX,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尤晓东与被执行人傅晓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傅晓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尤晓东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诉讼费656.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656.25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查询傅晓翀名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车辆、房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查明傅晓翀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因傅晓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未执行到位借款60000元、相应利息、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656.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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