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吉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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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113号案件名称
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吉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吉翠梅;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113号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告:吉翠梅,女,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吉翠梅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现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832元,合计诉讼费1,857元,由原告湖州兴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 杰法官助理 林金晶书 记 员 汪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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