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光与高占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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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129号案件名称
张文光与高占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占花;张文光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1129号原告:张文光,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生。被告:高占花,女,汉族,1967年8月2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起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负责人:高生发,系该组组长。住所地:吴起县东园子。原告张文光与被告高占花、吴起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文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张文光负担。 审 判 员 马东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屈 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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