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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光与高占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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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129号
  • 案件名称

    张文光与高占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占花;张文光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1129号原告:张文光,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生。被告:高占花,女,汉族,1967年8月2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起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负责人:高生发,系该组组长。住所地:吴起县东园子。原告张文光与被告高占花、吴起县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文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张文光负担。 审 判 员    马东叶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屈  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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